第三章证券买卖 第一节交易单位、报价单位 3.1.1、创业板股票的交易单位为"股",投资基金的交易单位为"份"。申报买入证券,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股(份)的证券,可以一次性申报卖出。 3.1.2、证券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份)价格"。"每股(份)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 第二节价格涨跌幅限制 3.2.1、本所对证券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涨跌幅的价格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1±涨跌幅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人民币0.01元。 3.2.2、证券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3.2.3、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创业板全部、某类或某只证券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 第三节委托 3.3.1、会员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必须与投资者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会员与投资者遵守本所业务规则的承诺;二会员应当在协议中向投资者提示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包括不同委托买卖方式的风险;三投资者表明会员已向其说明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四会员代理业务的范围和权限;五投资者开户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确认方式和程序;六委托、交割的方式、时间、内容和要求;七投资者保证金及证券管理的有关事项;八交易费用及其他收费说明;九会员对投资者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十投资者应当履行的交收责任;十一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十二争议解决办法。 3.3.2、投资者买卖证券,可以采取柜台委托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委托、互联网上委托等自助委托方式。 3.3.3、本所认为必要时,经证监会批准,可以实行其他交易方式。 3.3.4、柜台委托应当填写委托单。 3.3.5、提供自助委托的,会员应当与投资者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3.6、会员可以接受投资者的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在经纪业务中不得接受全权委托。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限定价格,要求会员以限价或低于限价买入证券、以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的委托。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不限定价格,要求会员以市场价格买卖证券的委托。 3.3.7、投资者委托会员买卖证券,应当逐笔说明下列内容:一投资者证券帐户号码;二委托买卖证券的编码和简称;三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四买卖方向;五委托数量;六委托价格(市价委托除外);七本所及会员要求说明的其他内容。 3.3.8、会员接受投资者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 3.3.9、投资者委托卖出的证券必须是其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会员不得为投资者融券交易。 3.3.10、投资者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其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会员不得为投资者融资交易。 3.3.11、会员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买卖或者假借投资者名义买卖投资者帐户上的证券,或者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3.3.12、会员对委托记录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3.3.13、会员对投资者资金和证券的变动应当有详实的记录和凭证,按户分帐管理,不得挪用。 3.3.14、对已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会员确认后应当及时向投资者返还资金或证券 第四节申报 3.4.1、本所只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 3.4.2、会员应当按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顺序向本所申报。 3.4.3、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席位号、合同序号、申报类别、投资者证券帐户号码、证券编码、申报价格、数量、买卖方向等,并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整。 3.4.4、每笔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份)。 3.4.5、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本所按自动撤销处理。 3.4.6、申报当日有效。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的,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 3.4.7、没有成交的申报或没有全部成交的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一次性撤销。 第五节竞价与成交 3.5.1、集中交易采用电脑自动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是指:较高价格买进的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进的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的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的申报。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同一方向申报价格相同,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本所电脑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3.5.2、竞价分为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所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所接受的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3.5.3、证券在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150元,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5元。证券在非上市首日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涨跌幅限制的价格范围。 3.5.4、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参加买卖竞价。 3.5.5、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格的规则依次是:一在有效竞价范围内能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位;二如果有两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价位:1高于该价位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位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2与该价位相同的一方买方或卖方的申报全部成交。三如果有两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距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最近的价位。集合竞价所有成交以同一价格成交。 3.5.6、证券在上市首日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按下列办法调整有效竞价范围:(一)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叫买价高于发行价的,以最高叫买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二)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叫卖价低于发行价的,以最低叫卖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3.5.7、集合竞价没有成交或没有全部成交的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3.5.8、连续竞价期间,按以下规则确定成交价格:(一)买入申报价格高于或等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二)卖出申报价格低于或等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3.5.9、本所通过通信系统将成交回报即时发送至各会员,但成交结果以本所结算数据为准。 3.5.10、本所成交回报信息包括以下内容:席位代号、合同序号、投资者证券帐户号码、证券编码、成交数量、成交价格、买卖方向及成交时间等。 3.5.11、按照本规则进行的证券交易,经交易主机确认,买卖即告成立,其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3.5.12、会员应当在成交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市前为投资者完成结算交收手续,并在营业时间内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3.5.13、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经证监会批准,本所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3.5.14、本所认为必要时,有权调整某只或某类证券的竞价方式。 (责任编辑:m 创业投资) |
